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代 理 人 邱基峻律師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債 務 人 台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勝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