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 債權人
-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和
- 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代理人
- 陳雅琴律師
- 債務人
- 沛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莉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沛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沛穎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沛穎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