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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權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代理人
孫士敏
債務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相對人是否選任清算人,倘有並陳報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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