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 債權人
-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仁
- 代理人
- 孫士敏
- 債務人
-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①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②相對人是否選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