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安桓、谷德政
- 原告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人、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債 權 人 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安桓 債 權 人 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德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更正請求標的(依債權人提出之請款單附表㈠匯款帳戶為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附表㈡為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則本件債權非共同債權,請具狀更正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 三、債務人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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