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安桓、谷德政、林昇賢
- 原告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人、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
- 被告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⑴債權人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給付新台幣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債 權 人 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安桓 債 權 人 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德政 債 務 人 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賢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美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⑵債權人美思國際專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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