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吳瓊城
- 債務人
- 得一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簡文得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金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台幣柒佰玖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