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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慧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14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真 人 債 務 人 林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㈡美元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03 年9 月2 日起與債權人簽立授信契約書共三份,分別為「授信契約書- 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新臺幣參佰萬元、「授信契約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新臺幣壹仟萬元及「授信契約書- 資本性支出專用」新臺幣陸佰萬,並簽立由陳淑真、林慧菁等二人約定於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整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嗣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 3年9 月9 日起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向債權人借款共五筆,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整,債權人另墊付遠期信用狀款一筆,金額為美金壹拾萬元整( 明細說明如附表) 。 (二)詎上開借款中本金金額為125 萬元及375 萬元之二筆借款於104 年3 月23日到期,惟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柒佰伍拾元、美金壹拾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741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66│ │  │582075│淑真、富日│月9日起   │      │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3│ │  │12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8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  │37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8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4│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 │ │  │67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       │ │  │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5│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2025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6│美元10│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25│ │  │0000元│淑真、富日│月16日起  │      │       │ │  │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2075│淑真、富日│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5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美元10│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元│淑真、富日│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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