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 債權人
- 馮壽華
- 債務人
- 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順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叁拾壹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如附表退票日欄所載,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如主文所示期間內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3年7月30日 │310,000元 │104年4月14日 │104年4月14日│0000000 │├──┼───────┼──────┼───────┼──────┼────┤│002 │103年9月10日 │2,000,000元 │103年9月10日 │103年9月11日│0000000 │├──┼───────┼──────┼───────┼──────┼────┤│003 │103年11月10日 │1,000,000元 │104年4月14日 │104年4月14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