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 債權人
-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美華
- 債務人
- 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益
- 債務人
- 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彬
- 債務人
- 蔡閎頤
一、㈠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中一人如為給付,就其給付範圍,他債務人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