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永清 債 務 人 磻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聖發 人 債 務 人 周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柒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