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債 權 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本票是否業向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期為何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