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 債權人
-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育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民國104 然6 月23日補正陳報狀所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住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