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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債 權 人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福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二、三項所載賠償金額為6,048,196 元,與請求之金額 6,180,894元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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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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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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