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債 權 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債 務 人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起 │利 率 │ │ │ │至清償日 │ │ ├──┼─────────┼───────┼───────┤ │001 │2,627,188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2 │2,706,682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3 │1,887,934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4 │2,496,354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5 │2,604,193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6 │2,672,481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7 │1,827,517元 │104年6月25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8 │1,685,651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09 │3,150元 │104年4月27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10 │239,280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11 │1,143,483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012 │1,735,801元 │104年5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