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 債權人
-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讚輝
- 債務人
-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起 │利 率 ││││至清償日││├──┼─────────┼───────┼───────┤│001 │2,627,188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2 │2,706,682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3 │1,887,934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4 │2,496,354元 │104年3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5 │2,604,193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6 │2,672,481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7 │1,827,517元 │104年6月25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8 │1,685,651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009 │3,150元 │104年4月27日 │年息百分之五 │├──┼─────────┼───────┼───────┤│010 │239,280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011 │1,143,483元 │104年5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五 │├──┼─────────┼───────┼───────┤│012 │1,735,801元 │104年5月26日 │年息百分之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