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魏寶生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塗羅麗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28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塗羅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塗羅麗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8,982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08,769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55,050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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