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 債權人
- 健大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翰文、蔡進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翰文、蔡進發住所地均在台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