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俐艮 人 債 務 人 陳俐貞 一、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俐艮、陳俐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