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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債權人
蔡佳均
債權人
呂佩紜
債權人
陳潔瑩
債權人
陳立紘
債權人
馬少媛
債務人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堂
債務人
楊永世
債務人
汪芝儀
債務人
黃虹瑋
債務人
黃國庭
債務人
賴奕峰
債務人
劉雨欣
債務人
劉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蔡佳均、呂佩紜、陳潔瑩、陳立紘、馬少媛請求金額給付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三、請釋明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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