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 債權人
- 蔡佳均
- 債權人
- 呂佩紜
- 債權人
- 陳潔瑩
- 債權人
- 陳立紘
- 債權人
- 馬少媛
- 債務人
-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堂
- 債務人
- 楊永世
- 債務人
- 汪芝儀
- 債務人
- 黃虹瑋
- 債務人
- 黃國庭
- 債務人
- 賴奕峰
- 債務人
- 劉雨欣
- 債務人
- 劉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蔡佳均、呂佩紜、陳潔瑩、陳立紘、馬少媛請求金額給付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三、請釋明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