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劉美芳
- 當事人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7號債 權 人 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慈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債務人余慈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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