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6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朱奐美 債 務 人 萬帝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慶 人 債 務 人 吳瑞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按給付時本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