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37號
- 債權人
- 吳福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86年8月30日建三管字第000000000號函撤銷,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撤銷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明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