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 債權人
- 沂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馨
- 債務人
-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債務人
- 王欽泉
- 債務人
- 戚揚
- 債務人
- 姬鳳森
- 債務人
- 彭貴錦
- 債務人
- 林秀琴
- 債務人
- 翁舜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陸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