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
- 債權人
- 王阿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持台信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90年6月20日發行,面額共計2,100 股之股票,以上開股票經第三人李銘富轉讓與其,請求台新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股票所載之股份金額,給付新台幣21,000元(即2,100股×10元/ 股=21,000 元),及按年息6 ﹪之利息,惟上開股票非屬票據法所載之票據,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釋明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