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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債權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瑀磬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查明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選任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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