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6號債 權 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提單及賬單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