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0號債 權 人 郝林根即世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恩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宏恩豪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狀增列之。 三、債務人宏恩豪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