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0號
- 債權人
- 郝林根即世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恩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