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世芳 債 務 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連豐 人 債 務 人 鄭薏絢 債 務 人 顏信雄 債 務 人 吳千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