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茶慧 債 務 人 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正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惟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為「貳仟壹佰元」,所提出發票影本買受人及金額總計亦不符。請具狀陳明請求項目及各項之金額,含保全服務費請求之起迄年月日。 三、服務契約書之甲方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西子灣分公司」,請具狀釋明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提出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