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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8號

債權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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