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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10號

債權人
福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毓豪
債務人
蔡龍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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