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政宏、MATISON CO.,LTD、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MATISON CO.,LTD 債 務 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盧博昭 債 務 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蔡富隆 債 務 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TISON CO.,LTD、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盧博昭、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蔡富隆、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台端所附借據上UNIT RADE RESOURCES 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富隆與聲請狀記載 為蔡富隆、陳志文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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