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 債權人
-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勝伯
- 債務人
-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