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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李秋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債 權 人 李秋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瓊娟、晉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陳明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三、釋明對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支票受款人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並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四、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五、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依退費明細所示,購買人為又瑞實業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且依所列計算式無從得出請求金額即新台幣355,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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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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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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