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5號債 權 人 李秋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瓊娟、晉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陳明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三、釋明對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支票受款人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並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四、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五、釋明對債務人簡瓊娟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依退費明細所示,購買人為又瑞實業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且依所列計算式無從得出請求金額即新台幣355,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