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19號
- 債權人
- 伊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珍
- 債務人
- 孫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零叁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3319 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 │利息││號│ (新 台 幣) │││├─┼─────────┼──────┼────────┤│1 │11,027,100元│104年7月23日│年息百分之6 │├─┼─────────┼──────┼────────┤│2 │11,214,000元│104年7月29日│年息百分之6 │├─┼─────────┼──────┼────────┤│3 │11,681,250元│104年8月3日 │年息百分之6 │├─┼─────────┼──────┼────────┤│4 │11,254,688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5 │11,752,272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6 │11,703,678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7 │11,774,700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8 │11,559,765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9 │11,681,250元│104年9月1日 │年息百分之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