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1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鄭雅聰即翰霖企業社
- 債務人
- 謝綉美
- 債務人
- 謝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