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癸美 人 債 務 人 李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陸拾肆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貳拾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台幣肆佰叁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㈨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台幣叁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