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子良、林東慶
- 當事人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帝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75號債 權 人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債 務 人 萬帝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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