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羅派克
- 原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獨資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資經營該商號之人為當事人(司法院81年院台廳一字第03008 號參照),經查艾鈴窗簾燈飾行為原債務人鄭美華所獨資經營,則艾鈴窗簾燈飾行與原債務人鄭美華為同一法人格,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規定之第三人,又貴公司業已取得對原債務人鄭美華之執行名義,再為請求對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發支付命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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