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 債權人
-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獨資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資經營該商號之人為當事人(司法院81年院台廳一字第03008 號參照),經查艾鈴窗簾燈飾行為原債務人鄭美華所獨資經營,則艾鈴窗簾燈飾行與原債務人鄭美華為同一法人格,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規定之第三人,又貴公司業已取得對原債務人鄭美華之執行名義,再為請求對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發支付命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