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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獨資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資經營該商號之人為當事人(司法院81年院台廳一字第03008 號參照),經查艾鈴窗簾燈飾行為原債務人鄭美華所獨資經營,則艾鈴窗簾燈飾行與原債務人鄭美華為同一法人格,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規定之第三人,又貴公司業已取得對原債務人鄭美華之執行名義,再為請求對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發支付命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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