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前執其與債務人鄭美華間本院86年度促字第4806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換發之本院民國94年10月7 日94年度執字第52874 號債權憑證,向本院執行處請求扣押債務人鄭美華於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薪資債權,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1074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核發扣押、移轉命令,詎鄭美華即艾鈴窗簾燈飾行未依執行命令給付債權人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86年度促字第48066 號支付令命確定在案,有上開債權憑證影本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 110744號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鄭美華發支付命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