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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
    宏翔企業社劉檍嫻即勝元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6號債 權 人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債 務 人 劉檍嫻即勝元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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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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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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