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4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瑄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榮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 ,應列為吳振行即榮振工程行;若為合夥,應列為榮振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吳振行),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或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