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 債權人
- 鄭清坡
- 債務人
-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朱信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嚴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嚴志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嚴志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朱信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