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1號債 權 人 鄭再強即最強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宣瑜 債 務 人 億來金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傅英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來金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