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惠善、郭威廷、周土盛
- 原告綠量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郭文仁、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4號債 權 人 綠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善 債 務 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債 務 人 郭文仁 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訂立之系爭合約書影本。 二、請具狀敘明就系爭債務,債務人是否為連帶給付?倘是,並請提出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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