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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4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99號

債權人
利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春慶即建順企業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為何。(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及本票影本觀之,票面之發票人均載為鄒春慶,未載建順企業所,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票號787139之本票有無提示及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三、債務人鄒春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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