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6號債 權 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國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借款人究為許進祥亦或玉山當舖,如為玉山當舖,依台端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玉山當舖組織為合夥,則許進祥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洪國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