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9號債 權 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兩造簽訂之書面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