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9號
- 債權人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鍾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兩造簽訂之書面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