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 債權人
- 傅家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張可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退票日為104年1月23日,利息起算日則應於104年1月23以後」。(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月16日)
二、債務人張可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