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 原告傅家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 權 人 傅家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張可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退票日為104年1月23日,利息起算日則應於104年1月23以後」。(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月16日) 二、債務人張可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