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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債權人
傅家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張可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退票日為104年1月23日,利息起算日則應於104年1月23以後」。(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月16日)

二、債務人張可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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