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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 原告
    傅家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 權 人 傅家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張可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退票日為104年1月23日,利息起算日則應於104年1月23以後」。(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月16日) 二、債務人張可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宅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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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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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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